7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徐宪平受贿一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徐宪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其犯罪所得财物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21年间,徐宪平利用担任湖南省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湖南省委常委、副省长,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部级干部、国务院参事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承揽、职务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253万余元。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徐宪平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徐宪平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因此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该案于2026年5月15日在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徐宪平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徐宪平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群众20余人旁听了庭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