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女士称其丈夫与第三者伪造结婚证,在上海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进行试管婴儿并已培育受精卵。2019年,朱女士被查出肺癌,她和丈夫育有一名正在读高三的女儿。她向医院提出申请,要求销毁这枚婚外冷冻受精卵及胚胎,但被医院拒绝。朱女士曾带着自己的结婚证前往医院,医院方面称不能确认结婚证真假。

上海卫健委答复称,医院按规定查验了身份证和结婚证,目前没有证据表明医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医院已停止相关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涉事胚胎已由医院封存。关于销毁胚胎的请求,卫健委建议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权利。
朱女士已将医院、丈夫及第三者一并起诉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案件将于7月30日公开开庭。据查询,7月30日在徐汇法院确有朱某诉医院、唐某、曹某一案开庭,案由为人格权纠纷。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冷冻胚胎作出明确定义,司法裁判主流观点将其认定为特殊伦理物。它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人”,也不等同于普通可以任意处分、买卖的“物”。处置权原则上归属于精子、卵子生物学提供者。原配妻子未提供精卵,仅凭婚姻身份,并不天然享有胚胎处置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条规定,从事人体胚胎相关医疗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但该条款难以直接推导出配偶拥有单方销毁胚胎的权利。
医院保管冷冻胚胎,属于医疗服务合同项下的保管义务,基于双方签署的辅助生殖知情同意书,承担冷冻保存、按照双方共同指令处置胚胎的合同义务。在没有生效司法裁判、没有精卵双方共同书面同意前提下,医院不能仅凭一人单方请求直接销毁胚胎。擅自销毁,医院可能面临向精卵提供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不过,朱女士起诉后,可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临时裁定禁止医院实施胚胎移植,避免损害后果不可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