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00后求职者小丽在内江一家零食有鸣批发超市应聘收银员岗位时,遇到招聘方给出的条件让她感到困惑。招聘方表示底薪为3000元加上300元全勤奖,每月休息两天。但若休了两天,则没有300元全勤奖。小丽认为这样的规定非常不合理。

此前,小丽曾在重庆一家面包店工作,实行做二休一制度,每月平均休息10天,月收入约4000多元。今年回到内江后,她希望能在家乡找到一份合适的工作。通过招聘平台,她发现一家食品经营部正在招聘收银员,月薪标注为3000-4000元。联系招聘者陈先生后,对方详细说明了工资结构和休假政策:底薪3000元加300元全勤奖,月休两天,如果休了两天就没有全勤奖,试用期7天无薪,辞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或找到接替者,否则扣三天工资。
小丽对这一规定感到不解,追问为何不能休两天,得到的回答是休息两天等于没有全勤奖。她将这段对话发布到社交平台上,引发网友讨论。有人质疑全勤奖是否应与不迟到、不早退等行为挂钩。
随后,店长陈先生解释说,收银员需要整理商品、收钱、打扫卫生,每天工作9小时,分为早班和晚班。每月工资3000元,如果上满一个月且不休息,则额外奖励300元;休一天则扣除150元;休两天则无奖励。关于这300元的性质,陈店长起初称其为全勤奖,后来又改口说是加班费。
对此,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胡磊律师指出,月休两天的规定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该法规定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折算下来每月至少应有四天左右的休息日。此外,《劳动法》还规定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这家门店要求员工每天工作9小时,每月休2天,显然超出了法定工时上限。即使劳动者签字同意,这种约定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郭刚律师补充说,企业若因生产特点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必须经过人社行政部门审批才能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至于全勤奖、休假扣款等,属于企业规章制度约束范畴,但这些规定需经民主讨论、公示且不得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