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州一女子被羁押608天终获无罪 获赔43万余元。7月24日,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出具了一份国家赔偿决定书,向罗女士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3万余元,并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2022年9月14日,罗女士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后被采取羁押措施,事由为其发布一段45秒拼接视频。此后,该案历经两次一审作出有罪判决、两次二审发回重审,最终由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罗女士被实际羁押了608天。
罗女士收到的不起诉决定书,在法律效果上相当于无罪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即存疑不起诉)。在本案中,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属于“存疑不起诉”,意味着现有证据不足以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
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是作出有罪判决的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法院。国家赔偿法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经一审判决有罪后,二审发回重审又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罗女士申请赔偿时,另行主张了误工费、律师费、交通费等共计57万余元,但法院最终支持了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两部分,共计43万余元。
罗女士提出的误工费和律师费未被法院支持,其根源在于国家赔偿的法定赔偿原则。国家赔偿法对刑事赔偿范围有明确列举式规定,主要包括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生命健康权赔偿金及直接财产损失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其计算基数已对因羁押导致的收入损失进行了替代性补偿,故误工费不再另行支持;而律师费属于当事人为维护自身权益而支出的诉讼成本,并非国家机关侵权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不属于法定赔偿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