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月14日下午,张女士在洛阳煤矿家属院广场与闺蜜闲聊时,未曾想到几分钟后的短暂离家会导致长达二十六年的分离。当时,人贩子采取了声东击击的策略:先是陌生男子以查问工资为由麻痹张女士,当晚又以发工资为借口骗走其丈夫。随后,另一名陌生男子登门谎称她丈夫在外面打架。为了照看孩子,张女士将七个月大的孩子托付给隔壁亲属,自己匆忙出门求援。短短几分钟内,未锁门的平房成了犯罪分子下手的机会。

这一事件引发了一个法律迷思:当寻亲家庭通过人脸识别技术找到被拐多年的亲人时,公众往往关注人贩子的刑罚和买家的刑事责任。然而,从民事侵权责任法的角度来看,刑事判决并不意味着受害家庭能轻易获得足额赔偿。拐卖妇女儿童罪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甚至面临死刑。2024年江西警方利用人脸识别技术帮助张女士锁定并抓获涉案人贩子,刑事追诉程序正式启动。对普通家长而言,他们期望通过刑事判决获得全额赔偿,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核心限定词是“物质损失”。这意味着交通费、寻人期间的合理开支等可以主张赔偿,而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早期实践中难以得到支持。即使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作出调整后,法院受理此类请求,若落网的人贩子无力偿还,判决书可能仅是一纸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