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卓越物业的电梯工阿豪接到任务去修理银行网点的一部VIP领导专用电梯的层门。门修好了,但阿豪却因为多次乘坐这部专梯而被公司认定为违规,并解除了劳动合同。
2026年10月,阿豪在这家银行网点负责十几部电梯的巡检和维护工作。其中一部电梯是专门为高层领导预留的专梯,普通员工不得使用。平时阿豪严格遵守这一规定,但从不碰那部专梯。然而,那天普通客梯的层门出了故障,他需要逐层排查。由于早高峰时段其他电梯排队很长,阿豪决定使用那部无人使用的专梯进行维修。根据公司的监控记录,阿豪当天乘坐了12次,而他自己记得是七八次。
公司认为阿豪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操作流程,并给他列出了多项违规行为,包括不接施工方电话、未按时上传日常管控记录等。阿豪解释说,电梯井道内手机信号差,有时接不到电话是正常的;至于管控记录偶尔延迟,他事后都补上了,没有耽误工作。但公司依然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拒绝支付补偿金。
阿豪不服公司的决定,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公司违法解除合同并获得双倍赔偿金。网上对此事讨论热烈,有懂劳动法的人指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确实赋予了公司单方解除权,但前提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这需要满足制度合法合理、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明确告知员工,以及违纪程度足够严重三个条件。此外,举证责任在于公司,而不是员工自证清白。
类似的案例中,法院通常会考虑公司处罚的合理性。例如,武汉一名员工因下班前1分钟走到电梯口被认定为早退,最终法院判决公司违法解除。苏州也有类似案例,公司因员工多年前的轻微违纪一次性叠加处罚,也被判违法。这些案例表明,公司必须区分实际工作需要和不当行为,不能简单地将所有行为一概而论。
对于阿豪的情况,公司只关注他乘坐专梯的次数,而忽略了他在维修过程中进出轿厢的必要性。阿豪认为自己是在完成工作任务,而不是享受特权。公司则坚持规矩就是规矩,甲方不满意就必须有人担责。目前,仲裁委尚未作出裁决,阿豪仍在等待结果。那部VIP电梯依旧运行,只是修它的人已经不在那栋楼里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