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重庆市合川区的蔡先生反映,其妻子王女士今年在公司食堂就餐时摔倒受伤,导致腰椎尾椎骨折,花费了约2.5万元。但当地的人社部门认为该情况不符合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不予认定工伤。蔡先生考虑进行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蔡先生的妻子王女士41岁,在一家汽车零部件公司担任出纳工作。公司食堂提供三餐,午餐免费,早晚餐收费。6月25日早上,王女士打完卡后在公司食堂打饭时摔倒,随后被送医救治,诊断为腰椎和尾椎骨折,住院两个月,医药费约2.5万元。在公司配合下,他们向合川区人力社保局申报工伤,但最终收到的决定书显示不予认定工伤。

合川区人力社保局表示,目前全市统一意见是单位食堂早餐及晚餐期间受伤不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只有午餐时间受伤才被纳入。工作人员解释说,吃饭不算工作时间,即使要认定工伤也要根据预备性条款,而早餐不在预备性条款范围内。

类似情况下,重庆市内出现了认定和不认定两种情况。涪陵区某科技公司员工陈某某在食堂吃早餐时摔伤,被认定为工伤;渝中区某街道办社区工作人员邹某在食堂洗碗时滑倒摔伤,则未被认定为工伤。
律师赵良善和胡磊分析认为,《工伤保险条例》并未对早、中、晚餐作任何区分。能否认定工伤的核心标准在于是否符合“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工作受伤”的条件。企业食堂属于用人单位管控的附属工作区域,属于广义工作场所的延伸范围。若员工已打卡到岗并在吃完早餐即刻上岗,就餐行为应视为维持体能、保障当日工作开展的必要前置行为,应当认定为工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