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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患者被男护工致孕,精神康复医院能甩锅吗?

   日期:2020-11-11     来源:互联网    作者:顺发之窗网    浏览:45    
核心提示:今年4月,河北魏县年轻小伙小海(化名)将智力偏低、精神异常的22岁妻子小雨(化名)送到了县精神康复医院。经过3个多月治疗,小雨出院,非但没治疗好,还添了“新病”——孕吐。事后小海家属讨说法,男护工郭某承认与小雨发生关系,但辩称双方是自愿的。医院副院长称,扣发了郭某的工资,并于8月底予以辞退,他认为,这属于郭某个人道德问题,医院没有多大责任。

女患者被男护工致孕,精神康复医院能甩锅吗?

▲资料图。

文|仲鸣

——涉事男护工:是我干的,但双方“自愿”。

——事发精神康复医院:这属于个人道德问题,医院没有多大责任。

你能想到,这是精神疾病女患者住院期间被男护工“致孕”后的后续剧情吗?

据潇湘晨报报道,今年4月,河北魏县年轻小伙小海(化名)将智力偏低、精神异常的22岁妻子小雨(化名)送到了县精神康复医院。经过3个多月治疗,小雨出院,非但没治疗好,还添了“新病”——孕吐。事后小海家属讨说法,男护工郭某承认与小雨发生关系,但辩称双方是自愿的。医院副院长称,扣发了郭某的工资,并于8月底予以辞退,他认为,这属于郭某个人道德问题,医院没有多大责任。

男护工让已婚的女患者怀孕,显然超出了护工与患者应有的角色交叉。考虑到涉事女患者精神异常的情况,男护工郭某的所作所为涉及的,恐怕不只是道德问题,更需要置于法律框架下去审视。

可如果要给此事的后续提炼关键词,那完全可以归结为两个字——甩锅。

男护工郭某在“甩锅”:他想用“双方自愿”将问题轻描淡写化,可这没法为自身洗白。事实上,就连“自愿”一说都未必站得住脚——女方是精神异常者,从常理上讲,她很可能属于缺乏性自我防卫能力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此情况下,妄图以“自愿”之类的一面之词撇清责任,法律恐怕不会答应。

现行法律明确,明知妇女是精神异常患者或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除非当事人是间歇性精神疾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同意发生性行为)。法律将该情形规定为强奸罪的特殊情形,就是为了保护女性精神疾病患者的性权利,打消不法者企图利用其民事行为能力缺陷、拿“自愿”为性侵洗白的念头。

原标题:女患者被男护工致孕,精神康复医院能甩锅吗?


 
标签: 精神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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