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陶短房
当地时间12月15日,欧盟委员会公布了数字服务和数字市场法案的草案。这被认为是正式启动对境外尤其是美国互联网巨头强化监管的标志性事件。
新法的内容和宗旨
早在2004年,欧盟就通过了世界上最早的《数字服务法》,从而成为全球首个对数字化市场、产品和服务实施立法与依法监管的大市场。
但时过境迁,16年后的今天,全球互联网巨头——包括苹果、Facebook、谷歌、亚马逊等在内的美国互联网公司,经常利用自己在市场的优势地位,采用诸如通过恶意并购消除潜在市场竞争对手、借助市场垄断地位搜集用户个人信息等手段,从而令对手难以与之竞争。
这些互联网巨头还利用欧美间税率及监管的差异,见缝插针,规避税收,牟取暴利。
而“古早”的2004年版《数字服务法》对这些行为徒呼奈何,欧盟本土互联网企业则在这种力量不均等竞争中宛如螳臂当车,一触即溃。
鉴于此,在欧盟委员会主席冯德莱恩亲自牵头推动下,欧盟竞争专员、反托拉斯负责人、丹麦政治家韦斯特格,欧盟内部市场专员、数码领域负责人、法国企业家布雷顿领衔组成专门委员会,负责制订新版数字服务和数字市场法案,以期替代旧版,堵塞监管漏洞,限制全球互联网公司在欧盟市场上的“为所欲为”。
很多专业人士就指出,草案“规定了互联网巨头在欧盟可以做、不可以做及做了会受罚的行为清单”。
具体细节包括:公司违反竞争规则会被要求缴纳年营业额10%的罚款;如“严重且屡次违反规则”被完全禁止进入欧盟市场;大型科技公司会被标明为互联网领域的“守门人”,这意味着必须遵守更严格的规定;公司需将任何计划中的合并、收购事先通报欧盟;某些类型的数据必须与监管机构和竞争对手共享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