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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天降大狗砸瘫获赔超百万 原告被告都不满意

   日期:2021-02-07     来源:互联网    作者:顺发之窗网    浏览:99    
核心提示:原标题:女子被天降大狗砸瘫获赔超百万:案涉建筑物的出租人、使用人赔偿超117万元2018年4月15日下午,张某香路经广州白云某工业区一建筑物楼下时,被楼上坠落的一只大狗砸中头颈部

原标题:女子被天降大狗砸瘫获赔超百万:案涉建筑物的出租人、使用人赔偿超117万元

2018年4月15日下午,张某香路经广州白云某工业区一建筑物楼下时,被楼上坠落的一只大狗砸中头颈部,倒地受伤。

大狗起身后离开,后来不知所踪。

张萍被砸成高位截瘫,司法鉴定结果为一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属于完全护理依赖。

因为找不到涉事狗及狗主人,之后张萍整栋楼的房东和租户告上法庭,并明确了索赔诉求: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等,总共约300多万元,其中后期护理费就占了200多万元。

不同于一般的“一人被砸,全楼补偿”案件,该案伤人的物品是找不到主人的动物,所以显得更加复杂。

女子被天降大狗砸瘫获赔超百万

女子被天降大狗砸瘫获赔超百万

自从2018年中旬白云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该案以来,这场官司已经持续了超过两年半的时间。

2021年2月5日上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张某香诉蔡某彰等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判决被告蔡某彰、广州煌某公司连带赔偿张某香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73830.71元。

本案中,张某香受害系因狗只从建筑物公共区域三楼天台坠落所致,但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实际侵权人或狗只实际管理人。

被告蔡某彰作为案涉建筑物的出租人,被告广州煌某公司作为天台区域的实际使用人,均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以防范、制止高空抛、坠物等侵权行为的发生。

两管理人并无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造成狗只能够任意出入天台后坠落,导致张某香人身损害,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应当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原标题:女子被天降大狗砸瘫获赔超百万 原告被告都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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