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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曾春亮案新案情 究竟是不是真的?

   2021-04-05 互联网顺发之窗网120

陈国富被判两年冤不冤?

江西曾春亮杀人案中,陈国富在见到曾春亮时,已经知道他杀了人,借钱?当时不借会不会同样被杀害?

在发生这件事后一小时报警,能不能说明陈国富根本不是在帮助曾春亮?这样判刑两年会不会过重?

江西曾春亮案新案情 究竟是不是真的?

江西曾春亮案新案情:一男子帮曾春亮藏匿获刑两年

4月4日,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消息,江西乐安曾春亮杀人案中一男子因窝藏罪获刑。2020年8月8日,曾某作案后逃窜至丰城市找到陈某,当晚陈某得知曾某犯杀人案,仍给曾提供帮助。丰城法院认为,陈某在曾逃窜过程中向其提供财务,帮助其隐匿,以窝藏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两年。

我去看了裁判文书网的全文,还是有点不赞同法院的:1,这个男子从知道曾春亮杀人到报警总共1小时,而且是曾春亮离开后就立刻报警的;2、这个男的从来没犯罪过,还见义勇为过两次,也没什么主观恶意……在那种情况下,谁敢当着凶手面报警啊?判2年是不是重了啊? 以下是裁判文书网上的经过: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8月8日早上8时许,曾某(另案处理)在抚州市乐安县杀人之后逃至丰城市,当日中午曾某找到被告人陈国富,当日14时许,陈国富带曾某去抚州崇仁等地送鸡蛋,曾某在车上向陈国富借钱;8月8日晚上20时50分许,陈国富、曾某在回丰城的高速上,陈国富接到张某和陈某的电话,得知曾某杀人的事情。陈国富在知道曾某杀人的事实后,仍在丰城高速服务器微信套现700元现金给曾某,两人下高速后陈国富请曾某吃晚饭,在吃晚饭时又在小商店微信套取现金给曾某,曾某离开。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0年8月8日晚10时许,被告人陈国富在曾某离开后,主动电话联系乐安市公安局民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接受调查。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陈国富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小,其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2、被告人陈国富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3、被告人陈国富家庭困难,且为人老实本分,曾经见义勇为两次,建议酌情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国富明知曾某系犯罪嫌疑人,仍为其提供财务,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陈国富案发后主动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事实、证据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对于社会的危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国富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另外,科普一下曾春亮有多可怕: 2020年7月22日早,嫌犯曾春亮潜入康海家偷窃,并用螺丝刀捅伤了康海还威胁“报警就杀了你们家人”,随后康海两次报警无果。 8月8日早,曾春亮再次闯入康海家,杀害了康海父母,砸伤了7岁的外甥,偷走了手表手镯约8千元的财物。 8月13日,曾春亮在逃亡途中再次作案,杀害了村干部桂高平。 8月16日16时27分,曾春亮在乐安县山砀镇航桥村附近被警方抓获,目击者称他微笑着说:“是我自己出来的,不然十天半个月你们可能还找不到我。” 2021年1月11日, “曾春亮案”一审宣判,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曾春亮当庭表示不上诉。

曾春亮是穷凶极恶之徒,认识他的人应该有所了解,2020年8月8日曾春亮杀人后找到陈国富,此时陈国富并不知道曾春亮杀了人,后来从朋友处知道曾春亮杀人,虽然此时再借钱给曾春亮违法,但是如果他不借,陈国富会不会有生命危险?当时那种情况他该怎么做?曾春亮就在他身边。重点是当晚在曾春亮离开后,也就是陈国富知道曾春亮杀人约1小时后马上向警方报警,个人认为,陈国富的行为可以理解,他当时不自保,很可能会有杀身之祸,以窝藏罪判处陈国富有期徒刑两年是否过重了?

陈国富被判两年冤不冤?

江西曾春亮杀人案中,陈国富在见到曾春亮时,已经知道他杀了人,借钱?当时不借会不会同样被杀害? 在发生这件事后一小时报警,能不能说明陈国富根本不是在帮助曾春亮?这样判刑两年会不会过重?

我感觉这样判确实有点过重,按照常理这个时候肯定是要自保优先,如果惹怒了这杀人犯自己不是有生命危险?还有事后一个小时也主动报警,这就算是有违法,也不应该判这么重!

这也算窝藏?

近日,裁判文书网又公布了曾春亮案中的一个新案情。 2020年8月8日早上,曾春亮在江西省乐安县山砀镇山砀村,造成两人死亡一人受伤的刑事案件,之后逃窜。 当日逃窜过程中,曾春亮来到了丰城市,找到了朋友陈某,一开始陈某并不知道他杀人了。直到晚上九点左右,陈某在高速上接到朋友电话,才知道身边坐着个杀人犯。 在陈某已经知道曾春亮是杀人犯后,依旧在高速服务区给他兑换现金,直到曾春亮离开后,当晚十点,陈某才报警。 丰城法院认为,陈某在曾逃窜过程中向其提供财务,帮助其隐匿,一审以窝藏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两年。 我觉得这个案子是值得商榷的。 首先,陈某是曾春亮的朋友,当他在高速上得知身边的曾春亮是杀人犯的时候,肯定也有点不知所措,而且当着杀人犯的面,他也不一定敢报警。 其次,从陈某知道曾春亮是杀人犯,到曾春亮离开后他报警,只有短短一个小时的时间,我想,在两人一直在一起的这一个小时的时间内,普通人面对这种情况,可能也没什么办法报警。 最后,关于帮助曾春亮微信提现的问题,换做是我,可能也不敢不给他换。 而且,在曾春亮走后,陈某也报警了,虽然在客观上看,好像是他在帮助曾春亮,但实际上,假如换做我们,又能如何呢? 所以我觉得陈某被判两年,稍微有点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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