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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高桥集团财务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超借款人实际需求发放贷款

   2023-04-12 互联网51

4月10日中国银保监会公开信息显示,上海外高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于2023年3月31日收到银保监会上海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如下:

上海外高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法人/主要负责人:张舒娜),因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业务内部控制不健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责令改正,并处罚款80万元(沪银保监罚决字〔2023〕40号)。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披露的上海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沪银保监罚决字〔2023〕40号、41号)显示,上海外高桥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业务内部控制不健全。洪路对前述违法违规事实负有管理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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