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 热搜: 广州  SEO  贷款  深圳    医院  用户体验  网站建设  贵金属  机器人 

男子花86万买到凶宅!“凶宅”并非法律上的界定

   日期:2023-05-09     作者:互联网    浏览:3    
核心提示:男子花86万买到凶宅!“凶宅”并非法律上的界定“凶宅”并非法律上的界定民间多指发生过凶杀自杀、跳楼等非正常死亡的房屋,如在房屋交易中不慎买到“凶宅”咋办?男子花86万买到凶宅

男子花86万买到凶宅!“凶宅”并非法律上的界定

“凶宅”并非法律上的界定民间多指发生过凶杀自杀、跳楼等非正常死亡的房屋,如在房屋交易中不慎买到“凶宅”咋办?男子花86万买到凶宅,请看河南省巩义市法院审理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5月7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例,男子花86万买到凶宅,引发网友热议。

这起案件由河南省巩义市法院审理,2021年5月31日王某与崔某夫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86万元购买崔某夫妇所属房产一套。2021年7月,王某付清全部购房款,并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2021年10月,王某听闻崔某前妻于10年前在该房屋内自杀,后王某以崔某卖房时,隐瞒该事实构成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购房合同,并退还全部购房款。男子花86万买到凶宅!

男子花86万买到凶宅!“凶宅”并非法律上的界定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披露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择善而居、趋利避害是一种善良朴素的传统风俗,房屋中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事件,虽然并不影响房屋的实际使用价值,但对于普通民众而言,该情形却会对居住人的心理产生重大影响。足以对其作出是否购买房屋的真实意思造成影响,因此出卖方负有向购房人如实披露告知的义务。

本案中,崔某未如实告知其前妻在涉案房屋内自杀的事实,致使王某基于该房屋为正常房屋的错误认识下,作出了购买该房屋的签订并履行了房屋买卖合同。崔某隐瞒“凶宅”事实的行为构成欺诈,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等规定,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崔某返还王某购房款86万元。男子花86万买到凶宅!

原标题:男子花86万买到凶宅!“凶宅”并非法律上的界定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信息由网友自行发布,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者负责。顺发之窗网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如涉及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30日内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打赏
 
<同类资讯

网站首页  |  付款方式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SiteMap  |  top资讯  |   |  粤ICP备11090451号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来自互联网,产品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均由发布单位及个人负责,请大家仔细辨认!顺发之窗网对此不承担任何相关法律责任!
友情提示:买产品需谨慎 网站信息处理与建议邮箱:sfzcw@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