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贴单项列明”应成共识并可入法,杜绝耍花招!
针对北京近期连续出现40摄氏度高温天气情况,北京市人社局会同市卫健委、市总工会等部门近日对高温天气作业劳动权益保障开展专项检查。“高温津贴单项列明”应成共识并可入法,检查发现,目前高温津贴名称各异,劳动监察人员特别提醒,各经营主体应把高温津贴单项列明,严格执行《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保障安全生产。
高温津贴是指在高温作业以及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高温津贴单项列明”应成共识并可入法!
近期,我国多地气温频频突破40℃,有的甚至刷新当地同期观测史上气温极值纪录。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但该办法未进一步规定高温津贴单项列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