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开发布了第46批共5件生态环境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均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例,涵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防治放射性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尾矿库污染及严惩长江流域非法采砂等不同类型。
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时,应准确把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关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例如,在已经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方面,指导性案例257号明确了相关裁判规则:如果建设项目已经采取针对性保护措施最大程度预防或减轻对生态环境不良影响,则不应认定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风险。
为避免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或扩大,针对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法院可及时采取禁止令、先予执行等措施。指导性案例258号中,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确立的“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支持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请求各民事主体就消除危险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环境公益诉讼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其司法理念、程序规则及责任方式与传统私益诉讼有所不同。原告提起此类诉讼属于公益活动,应予鼓励和保护,但需依法行使各项诉讼权利。如原告申请撤诉,法院只有在确认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请求已全部实现时才准许撤诉。此外,对于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和解或调解协议,法院应进行实质审查,确保协议内容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近年来,各地各级法院之间、执法司法机关之间建立了不同形式的协作衔接机制,以加强生态环境系统治理和流域司法保障。指导性案例261号明确了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案件适用指定管辖及修复资金跨区域移送执行的规则,这有助于打破区域条块分割,促推协同治理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