狩猎者枪击六旬老人致其重伤:两次逃离现场后,充当“好心人”将其送医!新黄河消息,2021年湖北咸宁乡间田地里,突兀的几声枪响,将黄某新平静的晚年生活击碎。
事发时,时年67岁的湖北老人黄某新在一片菜地里,被正在偷猎的甘某北等四人误当成猎物连开数枪,最终导致黄某新头部及腿部多处重伤,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后经法院审理,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五年有期徒刑不等,而开枪伤人的甘某北犯非法狩猎罪、过失致人重伤罪、非法制造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其中,因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在黄某新的家人看来,这五年的刑期不足以平息他们的委屈。“事发后,甘某北等一行人在发现黄某新被击中后,不但不及时施救,而是驾车逃走,后又返回查看,仍不选择救助,还冒充民警对她进行恐吓。直到第三次回来查看时,才冒充路人施救,这时距离事发已过去4个小时,耽误了母亲的最佳救治时间。”黄某新的儿子樊先生认为,甘某北等人的行为已由过失转化为间接故意,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2024年末,樊先生以一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不清、定罪量刑畸轻为由,向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申诉,后被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主观上是过失,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为由驳回申诉。今年7月,樊先生第二次提交申诉状,目前等待法院处理中。
甘某北等人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新黄河记者采访了多名案外律师。多名律师综合分析认为,本案中,甘某北等人在事发后未继续实施暴力或阻碍他人施救,也未制造二次伤害,其行为属于不作为,而非积极加害。甘某北在四小时后主动送医,虽延误救治,但属“过失加重情节”,可作为量刑加重依据,但不等于可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中的“情节恶劣”,认定其行为仍属过失致人重伤罪,符合现行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