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吴某前往一家公司洽谈项目,并与该公司人员共进晚餐。聚餐前,吴某告知公司负责人自己患有高血压不宜饮酒,因此公司负责人没有带酒,席间也无人劝酒。就餐快结束时,吴某为了表示感谢,自行抿了一口啤酒。次日,他被发现在酒店死亡。

吴某家属认为同饮者及涉事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将三名同饮者和该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143万余元。陕西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家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法院认为,同饮者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因此不承担责任,判决驳回家属的诉讼请求。
根据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23年5月15日,吴某到某公司洽谈项目,该公司工作人员为其在某酒店订了房间。下午考察完毕后,约17时许,某公司负责人及员工、其他客户等九人去某餐厅共进晚餐。进餐前,吴某告知某公司负责人自己患高血压不能饮酒,于是公司负责人没有带酒。就餐时,某公司的工程师要了三瓶啤酒,三四个人分着喝了,最后只喝了不到两瓶。因吴某说自己患有高血压,无人劝其饮酒。就餐快结束时,吴某为表示感谢,给自己的小玻璃杯倒了三分之一的啤酒并抿了一口。晚上20时许,公司安排将吴某送往酒店休息。
次日13时许,酒店工作人员发现吴某躺在房间地上,联系120到场急救,但吴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富平县某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上记载的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吴某的亲属事后出具申请书,表明对吴某的死亡排除刑事案件无异议,并且不做尸体解剖。
一审法院认为,吴某事先告知他人自己患有高血压病,就餐过程中无人劝其饮酒,也不存在敬酒、灌酒等行为。吴某在就餐快结束时自愿抿了一口酒。法院表示,吴某家属认为他人明知吴某患有高血压仍与其饮酒的说法与事实不符。公司负责人及员工没人劝其饮酒,就餐结束后也将吴某安全送达酒店,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吴某只是自愿抿了一口酒,该行为与其他人无关。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吴某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并未证明其是因饮酒导致死亡。因此,吴某死亡与其他人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他人不存在侵害吴某的事实,主观上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