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马鞍山警方成功破获了一起由未成年人实施的盗窃案。两名年仅15岁的少年共盗取了31部总价值近20万元的手机。令人震惊的是,这起案件背后隐藏着一个专门操控未成年人进行盗窃的犯罪团伙。该团伙中的成年人并不直接参与盗窃活动,而是物色未成年人,为其提供生活所需费用,如伙食费、住宿费、路费等,指使他们到各地手机专卖店行窃。得手后,赃物按事先约定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据查,被招募的少年曾在多地,如上海、江苏、浙江等地多次作案,但由于其未成年身份,仅受到口头教育,未受到实质性的法律制裁。
该犯罪团伙组织严密,设有“投资人”、策划者、实施者及销赃者等角色。他们利用未成年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保护,使其成为犯罪链条中的“工具”,从事盗窃、销赃等高风险行为,而幕后成年人则坐享其成,不亲自参与犯罪活动。
此案引发了公众对未成年人犯罪责任问题的深度关注:是否应允许未成年人随意犯罪而不受处罚?法律究竟是在保护未成年人,还是在纵容“少年犯”?
事实上,认为未成年人犯罪无需承担责任是一种误解。我国刑法确实在尊重未成年人权益的基础上设定了刑事责任年龄门槛,但并非所有未成年人犯罪都能豁免。具体而言,未满12周岁者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者,若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特定严重罪行并符合特定条件,经最高检核准仍需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罪行负刑事责任;满16周岁者则对所有犯罪行为负全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