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江苏的贺先生在当地一家酒店预订了8万元婚宴,并支付了1万元定金。销售经理高某随后告知贺先生酒店有一项“充50000元返5000元”的优惠活动。为了获取信任,高某将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名称改为酒店名称,并网购虚假发票偷印公司章,最终成功将贺先生的4.5万元据为己有。
同年8月,贺先生再次前往酒店时发现被骗,随即报警。高某逃到外省躲避一个月后被警方抓获。据报道,高某在八个月内利用相同手段骗取七名被害人共计25万余元。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9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此案中,酒店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引起了广泛关注。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如果高某的行为构成职务行为且酒店存在管理过失(如未妥善监管账户、公章等),则酒店可能需要承担替代责任。本案中,高某伪造酒店账户名称、公章和发票,使受害者误以为转账对象是酒店,这可能被认定为“表见代理”,即受害者有理由相信高某的行为代表酒店。
根据《刑法》第64条,高某需退赔违法所得。若其无力偿还,被害人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向酒店索赔。此时,法院会审查酒店是否存在过错,若认定酒店需担责,则可能判决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酒店作为服务提供者,若因管理漏洞导致消费者财产损失,可能被认定为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