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正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特别是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的权益保障方面不断加强。
闫女士在北京一家文化传播公司工作多年,并签订了劳动合同。怀孕后因身体不适被医院确诊为先兆流产,建议休假14天,她向公司请病假。公司认为她之前已经休过几天病假,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不能再继续休病假,因此没有批准她的假期。从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公司态度强硬,最终以违反请假制度、旷工为由与闫女士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审理后认为,闫女士处于孕期,因先兆流产请病假并提交了病假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请假期间差额工资七万两千多元。
张女士就职于北京一家公司,生完孩子产假结束后,公司人事通知她返岗。张女士回复申请休年假和丧假,理由是孩子太小无人照顾且姥姥去世。公司人事表示可以,但未提醒如何履行请假手续。一周后,公司以张女士接到返岗通知后未到岗且未履行请假手续,连续旷工超过7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审理后认为,考虑到张女士在哺乳期内,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公司支付张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000元及育儿假工资13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