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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远程清空离职员工工作手机被诉 数据管理边界引发争议

   2025-11-02 互联网顺发之窗网1

在数字化办公日益普及的今天,许多用人单位为员工配备了工作手机,但随之而来的数据管理问题也逐渐显现。公司是否有权在员工离职时远程清除手机内的全部数据?若导致员工个人信息灭失,责任应由谁承担?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披露了一起因公司远程清除离职员工手机数据引发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文某曾是北京某咨询公司的员工,涉案手机为公司配发的工作设备。2023年3月13日,文某通过邮件向公司发送了离职通知,当天公司未提前告知且未经其许可,委托某集团远程操作,将涉案手机内的全部信息彻底删除。

信息丢失后,文某以涉案手机存储个人信息丢失为由将咨询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面对诉讼,咨询公司辩称涉案手机属于公司设备,文某知情并同意公司的设备管理政策,该手机本就应仅用于业务,不应存储个人信息。

一审法院最初支持了公司的主张,认为文某无法提供直接证据证明手机内存储有个人信息,且公司恢复出厂设置的操作“未超公司规定范畴”,符合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的免责情形,据此驳回了文某的全部诉求。

文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从“是否存在个人信息”和“公司行为是否构成免责”两个核心焦点分析,最终改判公司侵权。

关于“个人信息是否存在”的争议点,法院指出,在个人信息权益损害案件中,受害方的证明责任可采用“高度可能性”标准。结合公司政策未禁止设备存有个人数据、手机通常存有通讯录等信息的日常生活经验,以及文某事后反应的合理性,法院认定手机存储其个人信息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

对于清空手机行为,法院查阅公司政策文件后发现,“设备清除”的措施限定于设备丢失、被盗或安全受危害等极端情形,而文某是正常离职,并未触发上述条件。法院认为,公司直接采取终极措施远程删除了所有信息,既违反了其内部政策,也违反了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最小影响原则,不具备合理性、必要性,不构成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的免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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