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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虚构医生从业经历 法院判了

   2025-11-13 互联网顺发之窗网2

11月11日上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涉医疗领域消费欺诈案件新闻通报会。新京报记者从现场了解到,一家口腔医院因虚构医生“曾就职于知名口腔医院”“从业20年”等行为,构成消费欺诈,被判赔偿消费者三倍损失。

记者了解到,本案中,消费者赵刚(化名)因“牙齿不齐影响美观”,前往一家口腔医院就诊。这家口腔医院对外发布的广告中,称“看不出我戴了牙套”“不用整形轻松改变微笑弧线”,对医院正畸医生进行宣传。

赵刚选择其中一名“曾就职于某知名口腔医院”“从业20多年”的正畸主任陈某进行“隐形矫治器”正畸治疗,累计支付医疗费26500元。治疗后,赵刚出现咬合不适、开口关节痛、颞下颌关节紊乱等问题,经多家医院诊断需后续治疗。

经调查,上述口腔医院对外发布的广告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广告内容不符,且涉案医生在为赵刚提供正畸治疗期间未在该医疗机构注册执业,医院展板中关于涉案医生的执业经历也是虚构的。

三中院生效判决认为,赵刚接受口腔正畸服务是为了满足个人对“美”的生活追求,具有消费者的特征;而某口腔医院属于营利性医疗机构,通过提供口腔正畸服务获取利润,具有经营者的特征,加上涉案医院的口腔正畸项目均按市场价格定价,未采用政府集体采购价格,而赵刚在该医院支付的费用都是自费,没有使用医保,因此本案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

根据朝阳区卫健委的行政事项处理意见书,赵刚在某口腔医院治疗期间,医生陈某未注册在某口腔医院,某口腔医院聘用未注册在该医疗机构的医生担任“正畸主任”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足以诱导患者误以为陈某系具备在该医疗机构执业资质且具有较为丰富工作经验的医生,构成欺诈。医院关于医生陈某的个人简介称“曾就职于某知名口腔医院”“从业20多年”与事实不符,以上虚假宣传直接误导赵刚选择该医院服务,构成欺诈。

最终,法院判决口腔医院退还赵刚医疗费26500元并赔偿三倍损失79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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